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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言应细化铁路企业保护旅客隐私责任
来源: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作者: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铁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要建立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对此,北京律师董正伟在近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建议,为保护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实名制火车票最好不记录公民身份证号码完整信息,姓名也要以汉语拼音表示,并且《草案》还需明确,铁路企业及员工泄漏公民身份信息的相应法律责任。

 

火车票实名制拟或泄露公民身份隐私


  董正伟向记者介绍,目前通行的实名制火车票的票面上一般都打印有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这些都很容易泄露公民隐私,虽然身份证号码隐藏了4位数字,但隐藏的数字很容易被破译。而且火车票丢弃后旅客的身份信息被泄露,有可能被违法分子伪造或者用于其它违法活动。

  从2012年春运开始,铁道部实行“网络购票”,开始全面推行火车票实名购买制度。 实名制火车票的右下方有一个由黑色花纹组成的正方形二维码图案,看似杂乱无章的图案其实记录了许多信息。通过手机或电脑上的解码软件,能从实名制火车票上的二维码中查出购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坐车时间等,不少人因此担心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对此,铁道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称,铁路部门已经对二维码进行加密,这种技术具有高防伪性,网站下载的解码软件已经不能进行破解。如果想破解,需要特定的软件和设备打开。因此,实名火车票不会泄露个人信息,旅客可以安全出行。但同时该负责人也提醒广大乘客,实名制车票最好仍不要随意处置,因为票面上的显性信息仍有可能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虽然身份证号码隐去的信息很少,但还有名字,也还是存在一定的泄密风险,旅客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实名制火车票,如果实在没有用途,最好把票撕碎后再扔进垃圾桶里,这是最安全的方法。

 

《草案》未规定铁路企业保护旅客身份信息的法律责任


  根据《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保护旅客身份信息。

  对此,董正伟认为,实行火车票实名购买制度的确对打击“黄牛倒票”、解决“一票难求”的问题有所裨益,与此同时铁路运输企业也应当依法承担起保护旅客身份信息不向外泄漏的法律责任。 但是通观整部《草案》条文内容,除了在第六十四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保护旅客身份信息”内容外,火车票实名制在如何保护旅客身份信息及法律责任方面再无进一步细化规定,在《草案》35条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无一条是说铁路企业及员工因故意或工作过失造成公民身份信息向外泄漏后,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此,董正伟建议铁道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应该学习民航飞机票“隐形实名制”的管理制度,即飞机票表面不打印公民身份证信息,通过对乘客安检方式由专门安检人员对乘客核对身份信息和机票信息一致,而民航安检人员也是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这样既保证了不泄露公民身份信息、又不违背《居民身份证法》,实现了法律统一。

 

保护好隐私才能保障火车票实名制


  知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敬波教授认为,在近几年各地逐渐实行的火车票实名制中,施行实名制没有法律依据是其中一个最受质疑的问题。据媒体报道曾经就有一位广州的旅客拒绝出示身份证。理由便是,车上抽查身份证没有法律依据。乘务员对此也无能为力。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制订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草案》,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这给施行火车票实名制提供了一个合法理由。但是个人身份信息属于私权和隐私,只要不涉及危害公共利益,一般不主张轻易让公民出示和接受查验身份证。既然《草案》授予铁路企业及工作人员查验公民身份证件的权利,那么对应的保护公民身份隐私不向外泄漏的法律责任也要加重。如果火车票施行实名制,就应该建立一套保护旅客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以避免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只有很好地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火车票实名制才能顺利落实和施行。

  董正伟认为,实行实名制不是随便一句话就行的。他建议,为保护公民身份信息,铁路运输应当参照民航企业做法,火车票票面不打印公民身份证信息和汉字名字。同时一般铁路企业员工、火车票代售人员不允许查验乘客身份证。乘客身份信息储存计算机系统,由铁路安检人员根据火车票面流水号核对。

  此外,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成立专门安检人员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下对乘客安检核对身份信息和火车票进站乘车。而铁路安检人员也应该参照公安人员管理,应当经过上岗培训和严格考核。

  同时《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应该增加铁路企业及员工的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责任规定:即铁路企业员工和接触铁路乘客身份信息的人员泄露公民身份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